台灣真的需要將法治教育融入課本、駕照考試等,
否則常有酸民無理取鬧,
比如扯因為車上聽音樂所以聽不到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的聲音之類的,
可是如果真那麼大聲,
搞的別人按喇叭你聽不見,
確定不會撞車嗎?😒
別瞎掰藉口好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定規範。

我們救護車、警車常常是幫忙送醫,
消防車也是急著救人,
擋路就可能會害死人,
根本間接殺人,
不要再為了自私而去辯解,
這是很沒有道德的!

況且警消醫護都是為了勤務所需,
並不是他們喜歡這樣趕,
誰不想安心、安全、安逸的平安下班呢?

以彰化縣和美警分局24歲女警 #吳芳如 來說,
他是看到違規車輛很可疑才追,
今天是沒追到,
如果追到,
我們怎麼知道會不會再一次發現毒品、強姦藥?
你知道這會害死多少人嗎?
警察是在救人、救這個社會,
不要再因為冷漠而讓台灣變不好。

科技辦案最多查他違規,
你不知道他「為什麼不惜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3萬對有錢人根本無感,真的該罰好罰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第3項 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第5項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所以別再無理取鬧的罵警察了,可見駕照發的多隨便!

#警察加油 #警民合作
#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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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n-zhu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