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中壢警分局22歲李姓員警,
依法逮捕張姓通緝犯並無過當,
張姓通緝犯企圖脫逃,
幸有熱心民眾協助警方,
感謝正義的民眾,
感謝好的檢察官知道要不起訴。

好的檢察官給予鼓勵。👏👏👏

希望有更多法官、檢察官能成為司法明燈。

#警察加油 #警民合作 #民主法治

2018年10月31日 上午11:57

桃園中壢警分局李姓員警今年3月間,逮捕張姓通緝犯過程2人都掛彩,張認為李故意毆打,還縱容一旁民眾用狗鍊綑綁他,控告傷害、瀆職;檢方認為,李基於逮捕通緝犯職責並無過當,且張指控沒有實證,予以李不起訴處分。

張男指控,李員(22歲)巡邏途中追逐他,還出腳踹踢機車,後來自己熄火後被李追打到跌倒,最後被壓制在地上痛毆,導致頭、臉都受傷;張還說,李還放任在場民眾用狗鍊綑綁他,認為李涉嫌傷害、瀆職。

檢方查看現場密錄器,發現張確實有拒檢逃逸,經李員撞擊他機車後才停下,並遭現場民眾壓制在地,過程中也可聽到李呼喊支援,並質問李為何踢巡邏車、出手傷害,而李逮捕過程右臉頰也受傷。

檢方認為,張為通緝犯且有逃逸行為,警方基於職責本可用強制力予以逮捕,加上他反抗舉動激烈,還需要一旁民眾加入協助壓制,在這種緊急狀況下,李為防止他脫逃才施以強制力,並沒有傷害犯意。

檢方指出,李基於逮捕通緝犯之職務權限,應評價為公權力正當行使,就算過程中造成張受傷,也是屬於法令正當行為,另觀看其傷勢也難認強制力有過度使用。

此外,張控訴警方瀆職,卻未提出具體實證,僅靠憑空臆測之詞,檢方偵結認定李員犯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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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n-zhu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