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舊文發表於2016年4月8日)

這叫做「沒有消費小燈泡」!?
殺人魔的生命跟我們善良百姓的生命一樣重要?
那既然一樣重要他憑什麼傷害善良百姓的生命財產?求解!



我的證據資料庫裡有個我想不通的神邏輯,
(你們以為刪除新聞我就沒留底嗎?)
我搞不懂廢死就廢死,
為什麼要披上反廢死的皮來募款?
難道我真的太老實了? 😥

所謂的「誤殺」,不正是廢死及綠營主張的「冤獄說」嗎?

又,
立委王育敏提案修刑法271條之一:
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且終身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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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n-zhu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