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洛德城堡親子水上樂園飄飄河之狼19歲潘男過去曾經有 #不准媽媽上廁所鎖門,
限制視障父母出門等不孝行為,
無論警察勸導,
或是爸媽請自身朋友到家中勸導也不能改變他,
足見既不孝又藐視身障者,
最後終於 #看完媽媽看女童,
#摸完7歲摸8歲。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結果:
「目前個案之危險性為中度,
#再犯可能性為高度。」
 
潘男的法扶律師明知其父母根本不敢忤逆潘,
卻又詭異辯解說潘的父母有能力督促潘的言行,
甚至說家人陪伴比羈押更能預防再次犯案,
請求交保。
 
還好法官不相信具保、限制住居、責付等能夠保證不再次出來犯案,
潘父積極付和解金和解,
但他本人則將爛攤子交給視障潘父收拾,
4/10這2件強制淫猥各判3年2個月,
應執行3年10個月,
可上訴。
 
真心覺得臺灣該修法,
我非常不能接受這種 #週年慶判決,
#摸越多賺越多,
#摸2個打對折,
臺灣社會會亂真不是沒有原因。
 
另一個社會亂源是媒體,
媒體清一色漂白說潘自己說他心情不好就會約朋友到水上樂園玩刺激的,
在哪裡看小女生,
(挑選獵物?)
還說因為擔心自己會犯案,
有時還會刻意避開不看等,
更辯解是因為跟父母疏遠等鬼扯。
 
只差沒說他空虛寂寞覺得冷,
只差沒騙說他怕自己會犯案決定剁掉自己髒手!
難道全國孤兒都該去做壞事嗎?
 
試問,
一個沒有要蓄意犯案的人,
為何屢次去看,
而不是不去?
 
#反性侵 #反淫猥
#犯罪天堂 #兒少堪憂
#性解放教育 #施政有成
#維護犯罪者枉顧受害人
#司法已死 #媒體已死
#修法 #嚴刑峻法救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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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侵訴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被告於本案第一次犯案後更衣時,
有見員警到場後折 返更衣室之情形(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1541 號 卷第53至54頁),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參酌 本案被告第一次犯案後3 周內又再犯第二次性侵害行為,
犯 案頻率非低,
被告復自承
因看被害人很快樂,心裡面很憤 怒,
有一種被蒙蔽的感覺而犯本案犯行 。
 

北市擄童性侵之狼潘敬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侵訴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png

 
 
三軍 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之結果,認為「目前個案之危險性 為中度,再犯可能性為高度」
護人雖 稱:
被告父母確有能力督促被告之言行,
家人陪伴應是較羈押更好預防再犯之方法,
請求准予具保云云,然依上開精神 鑑定報告,
被告曾有不准母親上廁所鎖門、限制父母外出等 情形,
且經父母之朋友至家中同住勸導被告仍未能改善(本 院卷第362 頁),
顯見被告對於父母違逆之程度遠超過一般 常人,其個性甚為固著,
難認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責付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足以確保本案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或確保 被告不再反覆實施妨害性自主犯罪
 
 

北市擄童性侵之狼潘敬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侵訴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png

 
 
 
復經本院囑託三軍總醫院 北投分院精神鑑定之結果,
認為「目前個案之危險性為中度 ,再犯可能性為高度」(侵訴卷二第375 頁)
參酌被告先前及因心理疾病至馬偕醫院淡水院區就 診病歷記載因為挫折與壓力,
在家裡容易情緒爆發,
情緒一 來就失控、警察至家中處理等情(侵訴卷一第153 頁),
可 知被告確有不易控制自己心理衝動之情形,
已足認定被告確 有反覆實施強制猥褻犯罪之虞
 

北市擄童性侵之狼潘敬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侵訴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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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2女童!漂漂河之狼 二審仍判3年10月

記者 簡育琦 / 攝影 柳中屏 報導 2019/07/1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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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漂河之狼猥褻2名女童,二審仍判刑3年10個月!去年台北市一間親子水上樂園,三個禮拜內連續發生兩起性侵案,嫌犯是18歲的音樂高材生,為了發洩壓力,猥褻落單女童。一審判刑3年10個月,嫌犯不滿上訴,要求重新做精神鑑定,還主張自己的行為可憫恕,應該減刑,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嫌犯潘敬一vs.記者:「想跟被害人道歉嗎。」

再次現身法院,刻意戴上口罩,他就是在水上樂園猥褻兩名女童的漂漂河之狼潘敬一,不滿一審判太重提出上訴遭到駁回,二審仍判刑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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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潘敬一vs.記者:「潘敬一還是不能緩刑,會不會很失望。」
 
去年發生在台北市親子水上樂園的性侵案,引發家長恐慌,年僅18歲的潘敬一是主修鋼琴的高材生,和異性交往挫折,為了宣洩壓力跑到水上樂園,尾隨落單女童到漂漂河橋下山洞,伺機猥褻。離譜的是不到三個禮拜,他用相同手法再次犯案,一審開庭時他坦承犯罪,法院依據他的精神鑑定,認為他犯案時仍有辨識能力,依兩件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0個月。但潘姓嫌犯不滿上訴,二審時要求重做鑑定,還主張他的行為可憫恕,符合減刑條件,似乎對自己犯下的錯,沒有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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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發言人王屏夏法官:「在兒童頻繁出入的遊戲場所,先後對兩名兒童,做出強制猥褻行為,這樣的犯罪情狀,並沒有顯然可以讓人憫恕的情形,因此也沒有依照刑法59條規定,減輕其刑的餘地。」

案發後潘姓嫌犯的父親,忙著跟被害家屬談和解,和妻子都是視障人士,家境並不優渥,平常和兒子關係疏離,也很少聯絡,潘姓嫌犯犯下性侵案,不只賠上自己的大好前程,也讓家人跟著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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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06:00: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9歲「漂漂河之狼」潘敬一,去年8月在台北市洛德城堡水上樂園的漂漂河遊戲區3週內2度猥褻女童,台北地院昨依對未滿14歲女童為猥褻行為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將潘男判刑3年10月。
 
潘男去年8月12日傍晚近6時尾隨落單女童,在漂漂河橋下的山洞用手摀住女童嘴巴,強摸下體;8月28日下午又以相同手法猥褻另一女童;有家長在臉書提醒網友注意,警方介入破案。
 
潘男自白犯罪,由父親出錢調解賠償,他主張有精神疾病請求緩刑。精神鑑定認為潘男疑有戀童症,人格屬自我中心,但犯案時有辨識與控制能力,潘男還向醫師說「心情不好時會去水上樂園看女童,擔心會侵犯對方,會刻意避開不看」,可見他可抑制衝動卻未控制。
 
合議庭認定,潘男只因想發洩壓力,就光天化日於公眾場所隨機性侵女童,不足憫恕,且潘男忤逆父母,可見他個性固執欠缺同理心,父母難管教,警察勸阻也難改變,法院若不適度懲罰恐難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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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漂河之狼猥褻2女童首開庭 視障父到庭看兒尋求和解
2018年10月19日 12:16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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