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舊文發表於2016年5月1日)

一切都是廢死的騙局 兩公約未正式生效也未規定廢死
(抱歉,到現在才整理)

兩公約被政客、媒體、名嘴長期醜化,
但各位知道嗎?
事實上,
國際公約視需要經過簽署、批准、#存放聯合國秘書處才算「生效」,
臺灣在1967年10月5日,劉鍇雖然簽了,
#但1971年臺灣退出聯合國,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自嗨)
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瞎忙)
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認為 #臺灣非會員國,#故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熱臉貼)

換言之,#在國際上兩公約根本沒有正式生效,
但一些擁抱廢死黨綱的政黨、外圍團體、恐龍法官、恐龍律師為了達成目的,
所以一直嚇唬你說是因為兩公約。(其實是因為普世目標)

兩公約必須要喊冤枉,
因為兩公約雖然傾向廢死,
卻根本沒有規定要廢除死刑,
請看第六條第二項,#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
只說「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換言之,#如果是最終判決就可以執行啦,
#也就是說關鍵還是在法官要不要判死刑,
不要被騙過去囉!

況且若真要講「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那是殺人犯才「無理剝奪」他人生命,
#執法何來無理???

兩公約條文 (本姑娘製圖粗糙,請湊合著看)
第 參 編

第 六 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法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延伸閱讀:
1. 蔡英文表示:廢死是「普世的目標」
(請聽他的親口自白)
https://www.facebook.com/chunzhu.chen/videos/1047549051923948/?l=5962796049265532283

2. 支持廢死的人物及團體
https://www.facebook.com/chunzhu.chen/posts/862855630393292?comment_id=862857650393090&offset=0&total_comments=1

3. 最高院認定 精障犯案可判死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49183338427188&set=a.267373913274803.73546.100000065902018&type=1

4. 日相安倍晉三上任持續執行死刑已達11人 今再執行兩人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44775285534660&set=a.267373913274803.73546.100000065902018&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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