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監督司法
桃園地方法院真的是犯罪「桃花源」,
之前跟各位談過,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錢建榮---#反對殺童者死,(別人孩子不重要?)
「烏干達詐騙案」車手楊華登又被桃園法官 #縱放,(再去騙?)
接下來,又有甚麼恐龍判決呢?
 
前科累累的通緝犯兼毒蟲 羅姓男子曾經開車衝撞警察,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 #葉驥 只有幾秒時間反應,
選擇開槍制止,想不到好巧不巧射穿腿動脈,
羅毒蟲因為 #吸毒導致大出血,(根本活該來著)
這種累犯死了大家也不可惜,
可是有三個法官做了哭孝子一般的判決,
內容為:
葉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甚麼鬼?)
 
三個恐龍法官姓名:
 
一、100年度 辦案績效優良 獲得嘉獎一次的 #法官許曉微,
(有的寫2012年7月4日,嘉獎2次)
因為她沒有羈押色狼,
所以色狼滿懷欣喜的投奔自由,(我該說甚麼?)
★2011/7~9月:林姓男子涉嫌性侵姪女15次還到校騷擾被害人
★2011/12/29:桃園地檢署拘提林男到案,認定他犯嫌重大、#有再犯之虞,向法官聲請羈押
★2011/12/30:#值班法官許曉微 認為林男雖犯嫌重大,但沒有再犯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 (付錢了事)
★2012/1月初:檢方提起抗告,高院認為交保裁定理由矛盾,發回地院重裁
★2012/01/17:法警將傳票送到林男家,傳喚他隔天重開羈押庭
★2012/01/18:桃園地院重開羈押庭,林男未出庭,#逃逸無蹤
★2012/02/03:桃園地院裁定林男羈押並交桃園地檢署執行,檢方將展開拘提並通緝林男
 
二、96年(2007年)錄取 #司法官廖珮伶。
 
三、102年(2013年)地方法院候補 #法官呂世文。
 
奉勸各位自求多福,
如果一不小心碰到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
黑的都說成白的,
有的廢死、有的縱放詐騙集團、有的讓色狼付錢交保、有的欺壓執法,
不正是犯罪「桃花源」嗎?
讓我們一起唾棄這些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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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自殺又沒勇氣砍自己的人,從此有了更好的方法:去砍殺小朋友!還要記得找小學生,因為立法委員設定的是12歲以下的兒童。自稱保護兒童安全與福利的立委,總是不放棄要在刑法增列一條「殺童條款」:殺害12歲以下的兒童,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甚至變本加厲,要走回頭路的絕對死刑,就在兒童節前夕。
 
這真的是殺童條款!不論是捷運隨機殺人的鄭捷,或隨機挑選北投國小小女孩殺害的龔重安,都是對人生了無生趣、失去生存意念。而痛下殺手的龔重安經一審判決確定患有妄想症,且曾企圖自殘未果,殺人的動機是「殺害他人生命以紓解其情緒上壓力之意念」,依據刑法第19條是一定要減刑的。砍死四歲小燈泡的王景玉,更是動機、行徑異常的刻意挑選小朋友下手。與其說他們會因為忌憚「殺童條款」而住手,不如說他們正是借由殺人的死刑,達到自殘並使社會癲狂的目的。卡謬形容的好:「罪犯想要的不只是犯罪,他還要隨之而來的不幸,甚至是極大的不幸。當罪犯的這種詭異欲望膨脹起來、進而支配了他的行動時,死亡威脅不但無法阻止他犯罪,反而還讓他更瘋狂。於是他把殺人當成了某種尋死的方式」。
 
死刑不僅不能嚇阻殺人,反而促成更多人被殺。人類歷史不放棄以死刑「懲罰」殺人犯,但謀殺者沒有因此消失無蹤,「殺雞不能儆猴」,或者說干猴子什麼事?事實上,早已廢除死刑的國度,尤其是歐盟國家,兇殺案的數目沒有增加;在每年執行死刑最多的中國,這些強國人間的犯罪,不止是殺人罪,仍然居高不下。誰敢據此推論,斬釘截鐵說,死刑真的有嚇阻效力?社會上永遠都會有情緒不穩、鋌而走險,甚至是病態的人,更別說在不知不覺中陷入殺人情境中的所謂「正常人」。
 
殷鑑不遠,2001年才終於廢除的「死刑製造機」《懲治盜匪條例》,明定擄人勒贖唯一死刑,即使沒有撕票(殺害被害人)也一樣,這反而給犯罪者殺害肉票的「誘因」。嚴刑重罰不止嚇阻不了窮途末路的犯罪者,還讓犯罪結果更形嚴重,保護人質的法律,卻成了注定致於死地的「兇器」。這種無法達成嚇阻犯罪的法律,根本通不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
 
台灣民眾渴望為小燈泡的父母、奶奶伸張正義的怒氣,更加深加遽社會大眾對殺童犯罪的厭惡感。這種厭惡感,很輕易的變成要求報復的聲音。但死刑不是社會大眾對罪行表達震怒情緒的唯一方式。如同南非憲法法院1995年宣告死刑違憲的判決中說的:我們早就脫離了古早以前「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年代。罪行與罪責在某種程度上必須相當,但不是說兩者一定要完全一樣。如果有人惡意傷害他人,弄瞎別人的眼睛,國家並不會將犯罪行為人的眼睛也弄瞎;如果有人犯了強姦罪,國家也不會把犯罪行為人去勢,把他送進令人屈辱的監獄。如果有人犯下殺人罪,國家也不需要冷血的殺害他,以表達國家對這種行為在道德上的震怒。對該名罪犯判處非常長時期的刑罰,是另一種表達憤怒情緒與懲罰罪犯的方式」。
 
民眾可以不理性,政府與專業的立委可不行。該做的很多,但絕不在這裡的修法。一條錯誤的立法,不僅不能保護孩子,反而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這真是條奇怪的法律,它只管自己造成的謀殺,卻不知道它阻止了甚麼謀殺」。事實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明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必須加重其刑,司法實務對於真正殘忍殺童,又無其他法定減刑事由的案件,也多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收場。所謂「殺童條款」的修法,無非只是滿足特定立委綁架司法實務,非死不可的心態,但結果是殺了誰?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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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童條款公聽 法官:錯誤立法一次殺兩人

 
中央社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召開弒童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與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隔空交鋒,錢建榮說,錯誤的立法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
 
遭人砍殺致死的內湖女童「小燈泡」今天告別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召開「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等人提案故意殺害未滿12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則提案增加不得假釋規定,引發討論。
 
錢建榮出席公聽會的書面資料提及「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乾脆刪除刑法第19條,敢不敢」,王育敏對此表達抗議、認為藐視國會、不當發言,要求收回,她說,沒有立委想殺人,希望用字遣詞回歸理性。
 
隨後發言的錢建榮說,立法院要訂定殺童條款註定是置兒童於死地的凶器,如果哪一天有位精神病患因殺童會判死刑而殺人,請問立委諸公哪一位要負責?
 
他說,先進國家沒有一個國家立法者規定殺兒童要處比較重的刑,台灣這種詭異的殺童犯多半是精神病患,而且刑法第19條也就是精神病患必減條款,甚至如果搞不清楚狀況還可能判無罪或減輕其刑。
 
他表示,立委常提到的湯姆熊割喉案、北投殺童案為何沒有判死刑?這兩個案子因符合刑法第19條必減條款,一定要減刑,怎麼能夠判到最高死刑,所以他才會提到如果立委這麼想要殺人的話,拜託刪除刑法第19條規定,這句話絕對不會收回。
 
他說,湯姆熊割喉案被告曾文欽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但真相是曾文欽不是為了吃免費牢飯而殺人,而是為了被判死刑而殺人,想死又怕死,在扭曲思考折磨中,被法官認定有精神病,幾乎達妄想程度的犯罪動機,殺害兒童,以求執行死刑,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他表示,馬政府執行死刑32人中至少有9人就是殺兒童或少年,誰說法官不判死刑,且不到8年來法官已判決42件死刑,他提醒立委應該理性,一條錯誤的立法,不僅不能保護孩子,反而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105041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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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2/02/16 06:00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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