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舊文發表於2015年5月31日)

1. 殺死國小女童的龔重安一到警局,遭到民眾一擁而上追打,難以想像,這個人會對手無寸鐵的小孩痛下毒手,要怎麼防止殺童案再發生,立委提出從修法著手。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以國中、國小校園學童為犯罪對象的,那麼刑法上應該加重其刑1/2,且不得假釋。」 

有立委因此在台南殺童案後,積極提倡殺童應該處以死刑。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過去我希望修法,就是最高處以極刑可以到死刑,但是很可惜,這樣的修法在立法院並沒有通過。」 

直接點出無奈,即使多數國家對於沒有規定專門為殺害兒童的罰則,但單就殺人罪來看,不少國家都明文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卻越來越少執行,因為人權當道,法官也不願意擔任死刑判官。 

2. 北投國小女童遭殺害案,再激起死刑是否該廢除論辯,針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於臉書批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嗆蔡稱廢死是普世價值,民進黨立委段宜康30 日下午也在臉書反擊,除聲明自己廢除死刑理想不變。

3. (這段重點※必看,廢死始祖的照妖鏡) 民進黨在2000年至2008年執政期間,形成了一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而在公民社會的壓力下,也促成台灣史上首次連續四年沒有執行死刑。

包括他們的黨綱、空心菜、蘇光光...等等都有歷史的照妖鏡讓他們現形,
請複習這篇舊文「支持廢死有那些團體或是人物」:
https://www.facebook.com/chunzhu.chen/posts/862855630393292?comment_id=862857650393090&offset=0&total_comments=1

4.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1)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2)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3)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4) 有人說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原文網址,此篇同為重點※必看,如網址失效請告知,我會補放已備份全文內容)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85083

5. 台南割喉受害男童父親 仍難走出陰影
(1) 台北市劉姓女童割喉案,案件類型與2年半前台南市方姓學童割喉案相似,兩嫌皆是沉迷電玩、有反社會人格的特質,隨機找個幼童當犧牲品。同樣的新聞再度播出,看在當年因此身受喪子之痛的方建富眼裡,心如刀割,他坦承內心仍然相當痛苦,至今還不敢告訴80餘歲的老父親,他的孫子已經沒了。

(2) 「如果可以,我願意代替兒子死。」但孩子死了無法復生,方建富卻還要為官司疲於奔命,每次出庭後,總會難過個一周都難以入睡,受不了這樣的精神壓力,最近已將案件交由親友處理,不再接觸。

方小弟出事那段期間,方建富相當傷心,常禁不住一直哭,幸好大兒子體貼父親的心情,變得比較懂事,父子之間不再刻意提起此事。他昨日在看見劉姓女童割喉新聞,覺得不忍卒睹,立刻轉台。

雖然如此,方建富仍表明反對廢死制度,希望政府對虐殺幼童的嫌犯,刑期應加重,甚至採唯一死刑。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530002678-260402#.VWmJnCwvK8E.facebook
======================
→ 民進黨在2000年至2008年執政期間,形成了一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而在公民社會的壓力下,也促成台灣史上首次連續四年沒有執行死刑。

請 廢死始祖不必推託,
歷史照妖鏡必要你們現出原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un-zhu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