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
我知道你在看,
我提醒你,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每篇文章都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你想上法院隨便你,
也歡迎你把這篇給檢察官看,
我能證明為事實,
所以所有文章絕對會勝訴。
 
「#同性戀健身房撫摸異性戀下體」一文,
沒有任何杜撰、虛構之內容,
完全依照法院判決書撰文,
更無任何人身攻擊詞語。
 
你當我不懂呢?
 
想玩以訟止謗那前提是沒證據,
不過我證據都在私人資料庫裡,
隨時可以持續調閱更多證據。
 
#你幹嘛不來偵查庭讓我看看長什麼樣子?
 
檢察官敘述以後我確認你就是新聞上亂摸男生的本人。
 
你去問問檢察官,
「能證明其為事實者,不罰」,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好言好語,
導致我也不好跟他對罵,
最後實在心軟,
只留姓氏,
沒有刊登全名。
 
但我的私人資料庫永遠會有你們的名字,
隨時可以調閱。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
 
我寫你全名,
是為了全臺灣男性的安全,
為了公共利益,
所陳訴皆為事實。
 
我的目標就是 #不起訴,
或是 #勝訴,
你以為我稀罕你撤告?
我才想問你那裡來的臉告我?
 
保留姓氏,
不寫全名,
已經是最大的仁慈,
我倒要看看誰有臉誇獎你亂摸男生!
 
補充,
#司法院判決書在卷者,
#均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疇,
#公佈並不違反個資法,
#有前判決可引用。
 
#你該慶幸碰到一個很會搓湯圓的檢察官伯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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