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舊文發表於2018年9月20日)
#林書聿 種大麻製成成品,
再由 #簡銘宏 販售大麻及毒郵票LSD,
約在學校面交。
判決書載明 #羅宜 交易毒品完成。
媒體報導羅宜的父親也成天搞街頭抗爭,
上梁不正下梁歪,
不僅無法做個好榜樣,
還下指導棋,
導致最後,
羅宜跟著墮落。
政客將他們培育成墮落的打手,
他們不過是一群行屍走肉,
看著前人借此謀位謀財,
也一同迷失了心性。
獨派等於毒派,
這是為何政客鼓吹「#毒品除罪化」,
龐大的毒品利益讓他們無法自拔,
台灣,要繼續這樣走下去嗎?
#反毒 #太陽花 #毒派 #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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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並協議於林書聿製成大麻成品後,將所製成之大麻交由簡銘宏負責販賣與不特定人,若賣出1公克之大麻花,林書聿可分得 新臺幣(下同)500元;若賣出2公克之大麻葉,林書聿可分得500元,其餘價金則由簡銘宏分得。以此各自負責生產及銷售之分工方式,製造大麻。
二、簡銘宏明知大麻及麥角二乙胺(LSD 、Lysergide 、Lyserg icacid diethylamide ,下稱LSD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
其竟基於販賣大麻或LSD之犯意,以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作為聯繫方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販賣大麻或LSD予張趙鎮瑤、#羅宜而完成交易, 分別獲取附表二所示之不法利益。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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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簡銘宏
林書聿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7 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2
3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261、42
63、118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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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書聿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
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含追徵)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含追徵)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含追徵)。上開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簡銘宏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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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9/10/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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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發布於 2018年09月19日04:59 • 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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