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如果不能在2年內執行死刑,
就是在變相支持犯罪,
踐踏受害者及其家屬人權,
並增加警察過勞。

所謂的兩公約,
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參編 第六條 第四項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根據荒謬的總統府內容載明,
2009年05月14日,#馬英九 強調,兩項公約的批准,一方面彰顯我們在人權議題上,大大向前邁進一步,同時把我國人權標準向上提升。他說,根據一般公約的批准生效程序,在聯合國接受存放三個月後生效,我國把批准書送到聯合國存放,不一定很順利,#不過法務部特別訂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而施行法已經在4月16日由他簽署、22日公布、24日生效,#因此公約的內容,#已經變成我國國內法一部分,#可以被所有執法人員直接適用,這一點非常重要。

很想問拉著人民一起拿著熱臉貼的馬英九,
第一、明知臺灣跟聯合國UN沒有半點關係,
為何還要簽署兩公約丟人現眼?
第二、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 第六條 第四項 讓死刑犯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
顯然為拖延執行死刑條款,根本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

明明白白就是逐步廢死,
兩黨可真是踩著人命做戲。

我更想問問你的子弟兵為何要巴著 逐步廢死政策 厚顏賴著參選?
看看華山大草原,你們於心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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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n-zhu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